2006年4月2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建设法治浙江的关键是弘扬法治文化
汤达金

  建设“法治浙江”的切入点在哪里?重点和关键又是什么?这是我们建设“法治浙江”所面临的、必须正确回答和妥善解决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笔者认为,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理念,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切入点、重点和关键所在。
  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浙江”,有三大困境:一是法律工具主义仍然有相当大的市场。近年来,一种泛法治主义倾向几乎在各地、各行业盛行。这种思潮的典型表现就是“依法治×”,如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到依法治市、治县、治乡、治村、治厂、治企,再到依法治税、治水、治路、治电等等。问题是,在这种所谓的“依法治理”的背后,许多人并没有考虑“依法”的深层意义,而只是考虑如何为“治”寻找所谓法律依据。一些人甚至把法律视为一种用之拿来、取之不尽的治理工具,法律成为一种粉饰治理行为合法性的工具!这是与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严重相背离的。
  二是法律权威不大,法律信仰严重缺失。由于缺乏法律信仰,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就不可能把法治原则、法治精神贯彻到底。至今我国许多公民谈到法律仍然摇头,认为它不起大的或决定性的作用。作为法律职业者的法官、检察官们常指责其他职业的人不遵从法律,而一般公众则认为法律不起作用或作用不够是因为执行法律的人带头破坏了法律。其实,法律不起作用或作用不够的主要原因是:在很大程度上,官员和公众普遍存在的对法律信仰严重不够。由于对法律缺乏应有的信仰,许多官员在作出法律行为时,就很难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明显缺乏为法律献身的精神;许多法律人也不谈对法律的忠诚;公众更是缺少积极的护法行为。
  而法治的实现程度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是息息相关的。人们对法律越是信仰,法治的实现程度就越高。没有人们对法律的普遍尊重,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对法治的顶礼膜拜,法律只会徒具虚名。正如伯尔曼所说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三是我们20多年来的法制建设主要侧重于制度的硬件,而忽视了文化的软件,导致法治建设“一手硬、一手软”;法律法规越来越多,但尊法、守法的规则意识没有相应提高,导致制度与实践的悖论。
  实践已经证明、并且还将继续证明:中国的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法治社会的关键不在于社会是否有法律或法律的多少,而在于人们对法律的态度或者说对法律的崇拜程度。如果没有人们对法律的普遍尊重和信仰,再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法律制度都将无法支撑法治大厦。
  总之,一个社会能否实现法治,先决条件之一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律制度是否优劣,法律规范能否得到实施,关键也取决于人们的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浙江”,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多个方面和多个环节;建设“法治浙江”,不仅需要内容良好、体系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制度,而且需要与现代法治国家、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有句名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动力;法治文化对法治社会的支持远比制度、设施牢固得多。因而加强浙江法治文化建设,对于建设“法治浙江”更具有根本性和战略意义,是建设法治浙江的重中之重。(本文系“法治浙江”理论研讨会一等奖论文节选)